当前位置: >医疗法修法后法界担心:民众还能要求医院负责吗?

医疗法修法后法界担心:民众还能要求医院负责吗?

发布于2018-01-10 19:59:02,医疗法修法后法界担心:民众还能要求医院负责吗?,来书新闻网(http://www.laishu.com)
 

《医疗法》第82条修正条文昨天经立院三读通过,卫福部医事司今发出新闻稿指出:“修法营造医病双赢”但法界并不赞周,认为修法后,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中的责任被减轻,甚至能让全身而退,盼卫福部尽速建立完善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,否则民众只能自求多福。

《医疗法》第82条原先规范,“医疗机构及其医事人员故意或过失损害于病人,须负损害赔偿责任”,新修法内容则将医疗机构与医事人员脱钩。在医事人员部分,相对明确订定医事人员民事与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应裁量事项,构成要件为“故意或违反医疗上必要注意义务且逾越合理临床专业裁量”,应裁量事项则包括“该医疗领域当时当地之医疗常规、医疗水准、医疗设施、工作条件及紧急迫切等客观情况”;医疗机构若故意或过失而损害于病人,须负损害赔偿责任。

● 律师:医疗机构责任减轻

法律扶助基金会彰化分会会长谢英吉表示,第一线医疗人员在执行医疗业务时,因过失损害病人权益,医疗机构须连带赔偿。新版本条文将医事人员民事与刑事责任的门槛拉高,也就是医事人员若要担负责任,必须“违反医疗上必要注意义务”且“逾越合理临床专业裁量”,同时要考虑医疗设施、医疗环境等多项条件,门槛提高,医疗机构连带赔偿的概率也随之降低。

● 学者:医院血汗酿疏失,医师、医院都免责?

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吴全峰表示,按照新版本条文,要判断医师是否“过失致病人死伤”,同时得考虑医疗设施与工作条件等客观情况,在这样的架构下,未来医事人员若因医院环境血汗过劳而酿成医疗疏失,似乎也不须担负民事或刑事责任,而能免责。

此时,病人想必将转向医院求偿,但恐怕阻碍重重。

消费者文教基金会董事长、律师游开雄表示,根据《民法》第188条,员工(受雇人)有侵权行为,老板(雇用人)才有连带赔偿责任,按照医疗法最新修正,医事人员一旦免责,聘请他的医院也不会有连带责任。

吴全峰指出,新版《医疗法》第82条最末项虽然明列,“医疗机构若故意或过失而损害于病人,须负损害赔偿责任”,但病人要举证医疗机构有故意或过失,恐十分困难。举例来说,病人要如何证明医疗机构对不良的医疗环境形成有故意或过失?要如何举证医疗环境多差才算是医院疏失?医院疏失跟医师疏失的因果关系是什么?

游开雄说,医疗机构的可能过失,不外乎是人力配置、进药、设备等,民众举证十分困难,以人力配置为例,不少医院的人力配置参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,标准极低,过去已有不少医事团体抗议。试想,一家医院的人力在符合该标准的状况下,若因病人量过大、医事人员过劳酿疏失,病家怎么告得赢医院?“盼卫福部尽快建立完善的医疗纠纷处理配套,否则民众只能自求多福。”

● 修法后 各界盼尽速建立完善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

谢英吉认为,医疗行为具风险与不确定性,以刑事争讼处理事故争议,可能致医师采取防御性医疗措施等负面影响,无助医病关系或医疗品质的提升。但本次修法后,的确可能出现如消基会、医改会等担心的“举证困难”或“求偿无门”,盼卫福部尽速建立完善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,尽速推动医疗事故处理法立法。

《医疗法》第82条修正条文昨日经立院三读通过,法界认为,该条文减轻医疗机构在医疗...
《医疗法》第82条修正条文昨日经立院三读通过,法界认为,该条文减轻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中的责任,甚至能让医疗机构在医纠中全身而退,盼卫福部尽速建立完善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,否则民众只能自求多福。联合报系资料照。
《医疗法》第82条修正条文与现行条文对照。资料来源/卫福部医事司
《医疗法》第82条修正条文与现行条文对照。资料来源/卫福部医事司

声明:

·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,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,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,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。如系原创文章,转载请注明出处。

·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,请即联系,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。

邮箱:mail@laishu.com

+1 已赞
已有8人赞过
评论13

发表评论请 登录
  • 最新
  • 最热
评论举报

请选择举报理由

17 13

已收藏
去我的收藏夹 >

已取消收藏
去我的收藏夹 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