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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劳染肺结核在台治疗免遣返

2018-04-02 00:35 来源:laishu.com 作者:Laishu
导读: 雇主注意!疾病管制署今日宣布,1月17日开始,放宽外籍劳工定期健检确诊肺结核病者的遣返条件,外籍劳工入国工作满6、18、30个月的健检,如确诊为肺结核或结核性肋膜炎者,雇主必须向在地卫生局申请都治治疗及复检,免立即遣返母国,但多重抗药性个案除外。 “受聘雇外国人健康检查管理办法”将于1月1...
外劳染肺结核 在台治疗免遣返

外劳染肺结核 在台治疗免遣返

雇主注意!疾病管制署今日宣布,1月17日开始,放宽外籍劳工定期健检确诊肺结核病者的遣返条件,外籍劳工入国工作满6、18、30个月的健检,如确诊为肺结核或结核性肋膜炎者,雇主必须向在地卫生局申请都治治疗及复检,免立即遣返母国,但多重抗药性个案除外。
 
“受聘雇外国人健康检查管理办法”将于1月15日修正条文规定,公告雇主于外籍劳工肺结核诊断证明书核发日起15日内,检具诊断证明书、雇主协助受雇者接受治疗意愿书,以及受雇者接受卫生单位安排都治同意书等文件,向所在地卫生局申请在台治疗
 
疾管署指出,国内每年外劳定期健检,约有260名外劳确诊肺结核,如在台治疗,可减少雇主新聘雇外劳的成本与等候时间,今年1月17日开始,外籍劳工肺结核个案,须主动至卫生单位指定的处所,接受每周至少5次“送药到手、服药入口、吞下再走”的都治关怀服务。
 
疾管署强调,外籍劳工肺结核个案于完成药物治疗后,雇主须检具该治疗院所核发的再检查阴性诊断证明书,送交卫生局备查,但外籍劳工未配合都治累计达15日以上,或后续诊断为多重抗药结核病者,仍视为健康检查不合格,将遣返回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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