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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谷食品稽查北市3件未达标

2018-03-07 02:42 来源:laishu.com 作者:Laishu
导读: 台北市政府卫生局针对“全谷类食品”标示稽查,于103年7到9月,到各连锁卖场、超市和超商,稽查360件产品。抽查的产品标示均符合“全谷产品宣称及标示原则”,但有3件营养标示不符合规定,包括“可乐谷红藜”、“珍田有机大燕麦片”及“珍田有机细燕麦片”等,目前已请辖管卫生局处办。 台北市卫生局表...
全谷食品稽查 北市3件未达标

全谷食品稽查 北市3件未达标

台北市政府卫生局针对“全谷类食品”标示稽查,于103年7到9月,到各连锁卖场、超市和超商,稽查360件产品。抽查的产品标示均符合“全谷产品宣称及标示原则”,但有3件营养标示不符合规定,包括“可乐谷红藜”、“珍田有机大燕麦片”及“珍田有机细燕麦片”等,目前已请辖管卫生局处办。
 
台北市卫生局表示,为诉求健康或营养等概念,许多产品常以全谷类来标示,但往往伴随宣称富含营养素或错误标示营养素等问题。不符合的3件产品,“可乐谷红藜”标示宣称富含维生素E、高膳食纤维,但在其营养成分中,却未标示所宣称的营养素;“珍田有机大燕麦片”及“珍田有机细燕麦片”,营养栏标示的“β葡聚糖”,并非属于营养素,与规定不符。
 
根据卫生福利部最新公告的“全谷产品宣称及标示原则”,若固体产品中,含全榖成分占配方总重量达51%,可以全榖产品宣称;单一谷类占比达51%,可以该谷类名称来命名,例如全麦oo、全荞麦oo等。若产品中全榖成分未达配方总重量51%,仅能以“本产品部分原料使用全谷粉原料制作”,或“本产品含部分全谷粉”等方式宣称。若内容物是100%全榖,则可宣称为全榖原料粉。
 
台北市卫生局表示,若业者在食品包装上,不符合规定,即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2条规定,依同法第47条,可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。依同法第52条规定,违规产品应限期回收改正,并在改正前,不能继续贩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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