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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神病患攻击9岁男童致死,多人围观长达10分钟,旁观者的冷漠比犯罪更可怕!

发布于2020-10-14 13:51:09 来源:laishu.com 作者:Laishu
导读: 台湾汤姆熊案判决曾轰动一时▲图片来源:ETtoday。在台湾也曾有类似案例,其中一个为人所知的知名案例就是汤姆熊案,当时被告曾文钦在台南一家电子游乐场,将一名10岁男童骗入厕所,然后动手行凶。检察官认

台湾汤姆熊案判决曾轰动一时

▲ 图片来源:ETtoday。

在台湾也曾有类似案例,其中一个为人所知的知名案例就是汤姆熊案,当时被告曾文钦在台南一家电子游乐场,将一名10岁男童骗入厕所,然后动手行凶。检察官认为本案证据确凿,而求处被告死刑,但一二三审的法院都没有判处被告死刑,引起社会哗然。

▲ 图片来源:中时电子报。

法院判决指出:被告曾文钦长期深受精神疾病所苦,缺少设身处地、感同身受的同理心,使其认知思考成熟度不若一般成人。最后法官依据公民与政治权利公约规定:禁止处精神病患死刑,所以没有判处被告死刑。

美国法下设有“精神障碍与心智缺陷抗辩

美国也曾有精神病患犯案后,以“精神障碍与心智缺陷抗辩”(insanity defense)为自己主张无罪的例子。

在美国法中,所谓的“精神障碍与心智缺陷抗辩”(insanity defense)指被告可因精神疾病提出抗辩,如果陪审团或法院觉得抗辩成立的话,被告就会被判决为无罪。

为什么美国法中会有“精神障碍与心智缺陷抗辩”?康乃狄克州最高法院的助理大法官乔特.卡兹(Joette Katz)解释,我们之所以不处罚精神上有障碍的人,是因为我们认为即使处罚了他们也达不到刑法的三个目的:社会复归(rehabilitation)、吓阻(deterrence )、应报(retribution)。

一、复归社会(rehabilitation):
指借由处罚受刑人,让受刑人能够理解自己的错误;或是借由监狱里的教化活动,让他们可以去除犯罪的心理。但是精神疾病的人所需要的社会复归和教育方式,和一般受刑人不同,因此多数认为,处罚他们也没有办法达到社会复归的作用

二、吓阻(deterrence ):
借由处罚犯罪,让一般人理解犯罪是不对的,因为若你犯罪就会被处罚,让刑罚对人产生吓阻的效果。然而,一般认为一个无法理解刑法刑罚意义的人,刑罚没有办法对他产生预防犯罪或吓阻的功用。

三、应报(retribution):
希望处罚犯罪人达到犯罪行为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。但是,既然精神病者不了解其行为的本质或陷入无法控制自我的状态,对行为人的应报也就不具有正当性。

因此美国法认为虽然有精神障碍与心智缺陷的人也需要隔离,但监狱并不是一个好的隔离场所,应将他们送往医院治疗。

台湾现行刑法问题在“辨识能力”定义不统一

回到台湾的相关法律规定,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:

一、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,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,不罚。

二、行为时因前项之原因,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,显著减低者,得减轻其刑。

交通大学科法学院教授林志洁表示,其实问题不在精神鉴定,而是“辨识能力”定义标准要统一。例如:辨识能力,指的是辨识、了解行为和事物本质的能力,还是放宽到包括分辨“是非对错”的能力?目前的刑法未对辨识能力有清楚、统一的定义,这是现行刑法要检讨的地方。

再来,究竟严重到光谱的哪一个点,必须被认为是“没有责任能力”,这还是必须由法官或陪审团来判断,不能全凭精神鉴定结果。例如行为人罹患妄想症,但在行为当下是否完全达到没有辨识能力、不必负担刑事责任的程度,这一点仍然要由审判者来判断。所以,如果判决全然接受鉴定结果,而欠缺桥接转化为法律判断的过程,这个判决的说理就显然有不足,也等于是审判者弃守了该有的职责。

(参考资料:汤姆熊割喉案-思考刑法与精神疾病的关系|龙建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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