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辅警私放在押毒贩怎么会要放了他?

2018-04-11 08:37 来源:laishu.com 作者:Laishu
导读: 辅警私放在押毒贩怎么会要放了他?

辅警私放在押毒贩 为什么要放了他? 权力与职责是一个行为的两个方面,是统一的。放弃职权,不依法行使职权,就是不履行义务,就是失职,就会被追究法律责任。职责离开权力就会失去支点,权力离开职责就会变味。

“这回惨了,贩毒被抓,我身上有点钱,你拿去买烟。”崇州一家派出所办案区最内侧的讯问室内,贩毒嫌疑人徐某对看管他的辅警孔某这样说道。这里与办案区外隔着三道门,通常关押的都是涉罪较为严重的嫌疑人。一番扭捏之后,孔某松开了徐某右手的手铐,孔某裤子左边的裤兜里多了两千元。

凌晨6时45分,孔某告诉徐某“自己要去解个大手”,并用拖把挡住密码门,使之洞开。在徐某看来,这就是一种“制造逃跑机会”的暗示。于是他逃了,翻墙未果,因为害怕,躲进了派出所厨房的橱柜里。一小时后,徐某被民警重新抓获。成都商报记者从中国庭审公开网的庭审直播获悉,12月6日,此案在崇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庭审,孔某因私放在押人员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。

犯罪既遂判刑两年

孔某在事发后被批捕。12月6日,崇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。庭审中,公诉人认为,被告人属于犯罪既遂,但辩护人认为,由于在押嫌犯未逃出派出所,孔某属于犯罪未遂。

公诉人表示,讯问室的安全等级比派出所其他区域高,徐某离开讯问室,可以认为脱离了公安机关对其的实际控制。“至于徐某未逃离派出所,原因在于其害怕被追捕,这也表明他有自由选择的余地,后来到派出所橱柜内进行观望,是自愿的。”公诉人强调,徐某已经获得了一定的自由,所以应当认定孔某释放徐某是犯罪既遂。

但辩护人驳斥了上述观点。他认为,释放在押人员的目的,是为了使在押人员摆脱公安机关的控制,徐某尽管离开了办案区,但仍然在派出所的控制范围内被抓获,并没有造成现实的社会危害。“法庭查明的事实表明,徐某并未实际脱离公安机关的实际控制,而徐某自己躲在橱柜中,属于逃跑行为的终止。”

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审理,法院因私放在押人员罪既遂,判处孔某有期徒刑两年。毒贩徐某因贩卖毒品40余克,被另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。

收了两千松了手铐

孔某是崇州市公安局辅警,2013年开始在某派出所从事辅警工作。

据他回忆,2016年5月22日18时,派出所副所长安排徐某在刑事办案区接受讯问,让他将徐某手脚铐住,约束在讯问室内。这间讯问室位于办案区最内侧,通常用于关押涉罪较重的人员,徐某因涉嫌贩卖较大数量的毒品,被关押在这里。

23时许,趁着没有旁人,嫌犯突然开口,请求孔某对其予以关照,孔某却表示“不能白帮忙”。“这回惨了,贩毒被抓。我身上有点钱,你拿去买点烟。”徐某说。“不行,有监控看到了要遭。”“看不到,你背到拿嘛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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