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》在莫斯科签订

2026-02-14更新

己丑年腊月廿八

1950年2月14日 (农历腊月廿八),《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》在莫斯科签订。 1950年2月14日,经过毛泽东、周恩来同斯大林、维辛斯基会谈,两国政府在莫斯科签订《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条约,同年4月11日起生效,有效期30年。双方还签订《中苏关于中国长春铁路、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》、《中苏关于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》。 《条约》规定,苏联同意放弃在中国的特权、在1952年之前将中国长春铁路的一切权利和财产无偿移交中国政府。苏联军队从旅顺口撤退,中国政府偿付苏联自1945年在此处的建设费用。大连的行政归还中国管辖,苏联在大连临时代管和租用的财产于1950年内由中国政府接收。苏联政府贷款3亿美元给中国政府(年利百分之一)。 1979年4月3日,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决定,鉴于国际形势已发生重大变化,条约期满后不再延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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