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明确精日行为 列了哪些条例 哪些行为是精日行为
不时出现的“精日”行为一再挑战民族底线,引发公众的强烈愤慨,多方呼吁严惩“精日”分子。对此,南京拟立法明确“精日”行为的法律责任,为“精日”行为划出“法律红线”。
8月28日,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开幕,《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(草案)》(简称“草案”)提请审议。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,草案中列举了三种典型的“精日”行为,明确“精日”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
三种典型“精日”行为将被追责
斗鱼女主播在直播中调侃“南京大屠杀”;“精日”网友口出狂言称“安倍是我爹”;两男子身穿日本军服在抗战遗址拍照……时不时出现的“精日”言论、行为,极大地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民族感情和民族尊严,引发公众的强烈愤慨。现代快报也一直在追踪报道。
值得一提的是,草案拟对“精日”行为划定“法律红线”,明确法律责任。其中第二十八条、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列举了三种典型的“精日”行为:
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歪曲、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,侮辱、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、幸存者和在抗日战争中殉国的英雄烈士,编造、传播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、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;
禁止在国家公祭设施等地使用二战时期日本军服、图标或者相关道具拍照、录制视频或者通过网络对上述行为公开传播,宣扬、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;